(2016)皖1302民初8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屹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屹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308号原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屹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体宽,总经理。原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屹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48.00元,减半收取计15730.00元,由原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