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909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浣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常宏,总经理。被告:向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丽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