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肖红平与彭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平,彭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肖红平。被执行人彭柏生。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红平与被执行人彭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做执行和解工作,暂由被执行人彭柏生按每月交付执行款300元的标准,另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