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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小花与王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小花,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小花,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王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韦小花申请执行王俊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小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俊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韦小花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韦小花申请执行王俊(2016)桂0203执6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