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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钟顶志、易金凤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顶志,易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钟顶志,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智峰乡。被执行人易金凤,女,198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智峰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钟顶志、易金凤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钟顶志、易���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缴纳社会抚养费48024元。二、执行费62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钟顶志、易金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顶志、易金凤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4864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