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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增臣与谈德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臣,谈德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324号原告孙增臣。委托代理人刘夫伦,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德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辰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路30号。负责人张小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果津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增臣诉被告谈德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增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师旭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