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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爱琴付梓玄与穆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琴,付梓玄,穆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003号原告孙爱琴,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原告付梓玄,男,2009年9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孙爱琴,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穆磊,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洋,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琴,付梓玄与被告穆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琴,付梓玄申请撤回对穆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爱琴,付梓玄申请撤回对穆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爱琴,付梓玄撤回对穆磊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人民陪审员  李进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骆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