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4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潘灶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4633号原告:XX生,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小川乡程家堨村文山组。原告:潘灶妹,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小川乡程家堨村文山组。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英(原告之女),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小川乡程家堨村文山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XXX号。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原告XX生、原告潘灶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XX生、原告潘灶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原告潘灶妹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星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