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敬鸿、轩英花与被执行人吴平、钦州市锦昌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鸿,轩英花,吴平,钦州市锦昌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普盛,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谢树玉,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普盛与被执行人谢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普盛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6175元、借款本金32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8月1日起按未还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应负担本案执行费4868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