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刘功吉与李治贤、吴忠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功吉,李治贤,吴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刘功吉。被执行人李治贤。被执行人吴忠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功吉与被执行人李治贤、吴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治贤名下的产权证号为XXXXXXX的房产,该房暂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治贤的到期债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2014)娄中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