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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财保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与王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王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02财保100号之一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敬,总经理。复议申请人陈志强,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王光辉,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与被申请人王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内0902财保100号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不服,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复议称,请求撤销(2016)内0902财保100号民事裁定,理由一、王光辉借给我公司2300000元,而我公司房产价值8000000元,严重超标的查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理由之二、为偿还债权人的借款,我公司正在与有关单位协商整体出卖该酒店,贵院查封必然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出卖谈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综之,请求集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院(2016)内0902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依法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已作出的(2016)内0902财保100号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你所提起复议申请的内容,需在起诉后于案件审理阶段进行实质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