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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蒲坤与乔现奎、蚌埠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坤,乔现奎,蚌埠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130号申请人:蒲坤,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乔现奎。被申请人:蚌埠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雷鸣,董事长。申请人蒲坤与被申请人乔现奎、蚌埠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蒲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乔现奎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乔现奎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蒲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