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金玉子、金文吉与崔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7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玉子,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文吉,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申请人:崔长仁,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玉子、金文吉与被申请人崔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黑1004民初75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XXX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XX的房屋产籍;同时查封了被申请人崔长仁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XX房屋产籍。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玉子、金文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崔长仁已经履行了给付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玉子、金文吉全部借款的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玉子、金文吉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XXX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XX房屋产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崔长仁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XX的房屋产籍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崔长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