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11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刚、舒婵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刚,舒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11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徐刚、舒婵。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刚、舒婵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1124行审1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刚、舒婵一直外出务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英卫计征字(2015)第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俊执行员 徐守中执行员 杨冬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