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与杜杰、刘金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杜杰,刘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法定代表人班万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杰,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刘金香,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杰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镇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