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刘刚、吉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春,刘刚,吉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春,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吉爽,女,1985年2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