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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刘刚、吉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春,刘刚,吉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春,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吉爽,女,1985年2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