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里,化名朱洁,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贺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1月31日期间,被告人马里先后十四次在冷水滩区、零陵区用弹弓弹射弹珠砸烂玻璃及用铁手电筒砸车玻璃,然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财物。具体如下:1、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未来城小区(现星城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库内,将被害人肖某某的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香烟等物;2、2015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里在冷水滩区虎岩公园游泳池后门马路边上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窃了车内烟酒等物;3、2015年3月2日晚,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零陵北路竹篱笆土菜馆前,将被害人桂某某的越野车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若干元及香烟等物;4、2015年3月3日晚,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富临锦江小区对面,将被害人蒋某某的起亚牌轿车后座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取车内现金若干元;5、2015年3月3日晚,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体育中心玛格丽特酒店前,将被害人熊某某的轿车右后座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取车内现金若干元;6、2015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政府旁的鸿都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唐某某的广本奥本赛商务车尾箱砸烂,盗窃车内烟酒等物;7、2015年2月8日晚,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的“闽耀娱乐城”前,将被害人林某某的越野车右后窗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得车内香烟及现金若干元等物;8、201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政府旁的原粉世家门口,将被害人贾某的轿车右后窗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香烟等物;9、201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紫霞路兴和家园A栋楼下,将被害人秦某某越野车右后窗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得车内现金若干元及烟酒等物;10、2015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逸云社区对面马路将被害人周某某的现代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及副驾驶室后排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得车内烟酒等物;11、2015年10月22日左右,被告人马里窜至零陵区安置市场对面和顺达陶瓷店前,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轿车右侧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盗得车内现金若干元等物;12、2015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帝王广场(市移动公司对面)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奔驰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然后进入车内撬开副驾驶室的储蓄箱,盗得车内现金若干元及银行卡等物品;13、2015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长城大酒店对面工商银行前,将被害人谢某某的宝马越野车副驾驶室后窗砸碎,然后进入车内,盗得车内耳坠等物;14、2015年11月3日晚,被告人马里窜至冷水滩区银竹家园小区内,将被害人伍某某的丰田越野车驾驶室后座车窗玻璃砸碎,然后进入车内,盗得车内烟酒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刑事照片,指认笔录,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桂某某、蒋某某、熊某某、唐某某、林某某、贾某、秦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伍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马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