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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晓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光,吉林市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光,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