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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郝炳俊与献县临河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炳俊,献县临河乡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28号原告:郝炳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岭,盐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献县临河乡政府。地址:河北省献县临河乡临河村。法定代表人:孔维深,任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炳俊诉被告献县临河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炳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炳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炳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