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郝炳俊与献县临河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炳俊,献县临河乡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28号原告:郝炳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岭,盐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献县临河乡政府。地址:河北省献县临河乡临河村。法定代表人:孔维深,任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炳俊诉被告献县临河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炳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炳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炳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