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姜军与孙丽华、梁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军,孙丽华,梁广志,富裕县紫鸿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姜军,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孙丽华,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梁广志,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紫鸿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负责人颜佳明,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