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钱广增与被执行人杨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广增,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28号申请人钱广增,男。被执行人杨海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广增与被执行人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海燕交纳了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3250.00元,其已履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漾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绍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