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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钱广增与被执行人杨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广增,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28号申请人钱广增,男。被执行人杨海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广增与被执行人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海燕交纳了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3250.00元,其已履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漾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绍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