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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455号原告:乔某。法定代理人:乔正柱,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怀远县,系乔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亮,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84986745-5.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从春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