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王生泉金融借款合同��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王生泉,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49247076-1。负责人陈湘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全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王生泉,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王洪,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生泉、王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生泉,王洪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生泉、王洪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生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洪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提取时间过长,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23187.5元,已执行5752.19元,其余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雪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