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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守涛与被告青岛利旺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涛,青岛利旺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616号原告:孙守涛,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青岛利旺达机械有限公司,住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涛与被告青岛利旺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其15600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其余990元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守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孙守涛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