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27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奎,崔宏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7908号原告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苏登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先,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奎,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崔宏,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原告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农房建公司)与被告陈奎、崔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昌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薛培丽、冯立森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农房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少先到庭参加了诉讼,陈奎、崔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沧州农房建公司起诉称: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2929、2930号裁决书对沧州农房建公司与北京鸿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了裁决,鸿展经纪公司应向沧州农房建公司支付488430.17元及利息。后经沧州农房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鸿展经纪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出具(2014)三中执字第00138、00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鸿展经纪公司已于2013年11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鸿展经纪公司股东陈奎、崔宏未履行清算义务,已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沧州农房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奎、崔宏就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2929、2930号裁决书项下鸿展经纪公司应向沧州农房建公司给付488430.17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奎、崔宏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鸿展经纪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奎、崔宏。2013年6月16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就沧州农房建公司与鸿展经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2)沧仲裁字第292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解除鸿展经纪公司与沧州农房建公司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鸿展经纪公司返还沧州农房建公司前期启动费用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陈奎对鸿展经纪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鸿展经纪公司、陈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2012)沧仲裁字第2929号裁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沧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陈奎对被鸿展经纪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项。裁决书生效后,鸿展经纪公司未主动履行,沧州农房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执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书,因鸿展经纪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6月16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就沧州农房建公司与鸿展经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2)沧仲裁字第293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鸿展经纪公司向沧州农房建公司返还前期策划费174561元、支付违约金98669.17元;陈奎对鸿展经纪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鸿展经纪公司、陈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2012)沧仲裁字第2930号裁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沧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陈奎对鸿展经纪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项。裁决书生效后,鸿展经纪公司未主动履行,沧州农房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执字第00138号执行裁定书��因鸿展经纪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13年11月19日,鸿展经纪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陈奎、崔宏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2012)沧仲裁字第2929号裁决书、(2012)沧仲裁字第2930号裁决书、(2013)沧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2013)沧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2014)三中执字第00138号执行裁定书、(2014)三中执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书、鸿展经纪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奎、崔宏系鸿展经纪公司股东,符合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权人承���责任的主体要件。沧州农房建公司对鸿展经纪公司的合同债权亦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沧州农房建公司具有鸿展经纪公司合法债权人资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陈奎、崔宏是否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勤勉的保管义务,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依法清算,以保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鸿展经纪公司201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陈奎、崔宏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显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二、陈奎、崔宏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导致鸿展经纪公司的账册、财产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此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陈奎、崔宏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清算,存在显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故应当对公司不存在无法清算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现鸿展经纪公司财产下落不明,陈奎、崔宏也未就鸿展经纪公司账册、重要文件齐备,具备清算条件进行举证,应当视为陈奎、崔宏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鸿展经纪公司的账册、财产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陈奎、崔宏应当对鸿展经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奎、崔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奎、崔宏对(2012)沧仲裁字第2929号裁决书确定的北京鸿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原��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奎、崔宏对(2012)沧仲裁字第2930号裁决书确定的北京鸿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原告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二十八元,由被告陈奎、崔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昌昊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