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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伟添与佛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添,佛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062号原告:朱伟添,男,汉族,住佛冈县。被告:佛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佛冈县政府主楼105室。法定代表人林志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煜权,系该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添诉被告佛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范秀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邝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