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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银行与马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行,马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835号原告:陈银行,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国飞,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行与被告马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