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银行与马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行,马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835号原告:陈银行,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国飞,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行与被告马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