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凯润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北京华凯润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122号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被告:北京华凯润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57室。法定代表人:王书林。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凯润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