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758号申请人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东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2188647-0。法定代表人王明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与涌金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佳联(国际)大厦B座608室,组织机构代码74923460-X。法定代表人张顺利,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61953.25元、质量保证金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99.5元、执行费87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该财产已抵押,暂无法处置。经查,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已倒闭,背负巨额外债。因该公司属商品零售企业,所涉问题牵涉面大,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处置。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