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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李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执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马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