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卢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卢静,傅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786号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法定代表人:蓝新,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原木材综合加工厂内。法定代表人:傅伦,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个人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550-7。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被申请人:卢静,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傅伦,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卢静、傅伦价值6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卢静、傅伦值68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