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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殷井会与殷井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井会,殷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殷井会,男,1965年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殷井友,男,45岁,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殷井会与被执行人殷井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洮南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吉08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