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奇与王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张奇。被执行人王颖。张奇与王颖刑事(诈骗罪)涉财产部分退赔一案,本院(2016)陕04刑初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位于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三项中关于张奇刑事涉财产退赔部分指定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