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宏伟五金装璜经营部与张春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宏伟五金装璜经营部,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宏伟五金装璜经营部,住南通。经营者:许伟志。被执行人:张春香。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宏伟五金装璜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春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春香、殷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宏伟五金装璜经营部支付货款1343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保全费1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96元,由被告张春香、殷志勇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并冻结其公积金账户。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和汽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公积金账户,本院难以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0元,未执行到位143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查封、冻结的回执,谈话笔录等加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