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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黄家坤、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黄家坤,卢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751号原告王春华,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家坤,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凤英,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春华与被告黄家坤、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黄家坤、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王春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华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春华负担。审 判 员  李迪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顾溶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