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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昌霞与张春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霞,张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孙昌霞,女,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张春阳,地址敖汉旗。孙昌霞与张春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内0430民初1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春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昌霞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昌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春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昌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春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昌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