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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国平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平,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变更前名称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835号原告:范国平,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变更前名称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136号弘运鑫鑫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5694999-1。负责人:娄纪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公司员工。原告范国平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范国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范国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饶培杰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