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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7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峻峰与被执行人孟海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峻峰,孟海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申峻峰,男,住林州市城关镇。被执行人孟海宾,男,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764号之四裁定书,于2016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孟海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海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孟海宾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