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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叶锡辉、佛山市顺德区鹤顺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锡辉,佛山市顺德区鹤顺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6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锡辉,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鹤顺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裕冲一队,组织机构代码735033671。法定代表人潘振朝。委托代理人何逸翔,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锡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鹤顺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顺清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叶锡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字第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鹤顺清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锡辉返还扣除工资340元;二、驳回原告叶锡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上诉人叶锡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一、叶锡辉因开车出交通事故撞坏了空调,鹤顺清洁公司不报警处理而私下向对方进行赔偿,叶锡辉认为这种赔偿是不合法,鹤顺清洁公司更不应该扣叶锡辉的工资。故要求鹤顺清洁公司将扣除的工资退给叶锡辉。二、鹤顺清洁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便与叶锡辉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故要求鹤顺清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叶锡辉在鹤顺清洁公司工作期间发生过工伤,产生了500元的医疗费用,鹤顺清洁公司应该就此对叶锡辉进行赔偿。四.叶锡辉在工作期间一直未按约定休息日休息,故鹤顺清洁公司应该补偿叶锡辉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鹤顺清洁公司还欠叶锡辉一个月的加班费200元。故上诉请求:1.返还扣除叶锡辉的工资10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元。3.补偿叶锡辉休息70天的工资7700元。4.补缴两个月的社保1600元。5.支付医疗费补偿500元。以上合共14100元。针对上诉人叶锡辉的上诉,被上诉人鹤顺清洁公司答辩称:1.叶锡辉在2015年9月4日至11月9日发生三次交通事故,造成鹤顺清洁公司损失6930元,鹤顺清洁公司只对其中一次做出1000元处罚。根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鹤顺清洁公司有权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从其工资中做出相应的扣除。2.鹤顺清洁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叶锡辉其2016年2月7日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故鹤顺清洁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符合法律规定。3.对叶锡辉所述工伤部分,鹤顺清洁公司不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鹤顺清洁公司应否向叶锡辉返还扣除的工资1000元;二是鹤顺清洁公司应否向叶锡辉支付经济补偿3300元;三是鹤顺清洁公司应否向叶锡辉支付加班费7700元、医疗费补偿500元;四是鹤顺清洁公司是否应补缴社保费1600元。一、关于鹤顺清洁公司应否向叶锡辉返还扣除的工资1000元的问题。叶锡辉上诉主张叶锡辉因开车出交通事故撞坏了空调,鹤顺清洁公司不报警处理而私下向对方进行赔偿,叶锡辉认为这种赔偿是不合法,鹤顺清洁公司更不应该扣叶锡辉的工资。本案中,鹤顺清洁公司提供的收据及银行卡支付存根能证明鹤顺清洁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第三人益田通讯支付空调维修费2000元,叶锡辉确认其于2015年10月27日开车碰撞空调外挂主机、鹤顺清洁公司因空调被碰撞而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的事实。因此,本院确认由于叶锡辉过错造成鹤顺清洁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的事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鹤顺清洁公司有权从叶锡辉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鹤顺清洁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叶锡辉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叶锡辉主张其月薪3300元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双方均予以确认,故本院采信叶锡辉的月工资额为3300元。因此,鹤顺清洁公司在叶锡辉每月工资额中扣除赔偿费不得超过660元(3300元×20%)。现鹤顺清洁公司直接在叶锡辉2015年1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欠妥,超出部分340元应返还给叶锡辉。叶锡辉上诉认为鹤顺清洁公司未报交警处理而与第三人协商赔偿不合法,因此不能在其工资内扣除赔偿费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鹤顺清洁公司应否向叶锡辉支付经济补偿3300元的问题。叶锡辉上诉主张鹤顺清洁公司未提前三十书面通知便与叶锡辉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必须遵守甲方(即本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认真发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操作规程。在路面作业时,必须按照交通规则,安全作业,完成工作任务”;第七条第(一)项第2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2)小点第3条约定“屡教不改,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善的;”叶锡辉在2015年9月4日2015年11月9日期间发生了三次交通事故,且叶锡辉其负事故全部责任,鹤顺清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15日对其作出违纪处罚,叶锡辉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劳动规章制度,造成了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且叶锡辉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鹤顺清洁公司对叶锡辉及全体员工进行教育,但叶锡辉仍接连发生类似情况,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综上所述,叶锡辉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鹤顺清洁公司基于以上理由,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因此,鹤顺清洁公司无需向叶锡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关于鹤顺清洁公司应否向叶锡辉支付加班费7700元、医疗费补偿500元的问题。叶锡辉上诉主张的支付加班费7700元、医疗费补偿500元,是二审诉讼中增加的新的诉讼请求,由于叶锡辉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鹤顺清洁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故本院对叶锡辉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四、关于鹤顺清洁公司是否应补缴社保费1600元的问题。征缴社会保险旨则国家行政法规定的一种强制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叶锡辉可就该问题向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综上,上诉人叶锡辉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叶锡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