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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诉韦英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韦英,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幢108、209房。负责人张智,行长。被执行人韦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黄勇,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7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