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胡旭宗与胡滨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1执810号本院在执行胡旭宗与胡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滨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滨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