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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蒋德波。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蒋德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案件款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将案件款12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德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方协商以2500元结算,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蒋德波自愿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蒋德波1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