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师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师广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028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奈曼旗。法定代表人姜树林,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军,系该行新镇支行员工。被告师广富,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师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