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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春美、林清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美,林清环,林雯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35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美,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清环,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雯质,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青环、林雯质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4973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