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申亚光、邱文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亚光,邱文杰,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财保38号申请人申亚光,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邱文杰,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第30层3004、3005室。法定代表人孙小明,职务总经理。郑州仲裁委员会因受理申请人申亚光与被申请人邱文杰、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本院提交申请人申亚光的申请财产保全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邱文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担保人刘伟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申亚光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亚光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文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刘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以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利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