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侯友富、项文英等与苏碧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友富,项文英,苏碧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2956号原告:侯友富,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遥力,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项文英,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遥力,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碧兴,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侯友富、项文英与被告苏碧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友富及侯友富、项文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遥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碧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友富、项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苏碧兴向侯友富、项文英支付拖欠的工资416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侯友富、项文英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苏碧兴向侯友富、项文英支付拖欠的工资38270元。事实和理由:侯友富、项文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7日,侯友富、项文英经人介绍到苏碧兴(常××龙岩市××镇兴孚茶场从事杂工工作,主要负责茶场施肥及修整枝叶。双方约定,侯友富、项文英两人每月工资合计6000元,每月27号前支付。但是,苏碧兴从未按时支付侯友富、项文英的工资,每月仅支付少部分工资。最后一次苏碧兴于2015年12月1日支付侯友富、项文英工资4800元。苏碧兴共支付侯友富、项文英工资9730元。之后,侯友富、项文英没有继续在茶场工作。2015年12月14日,经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苏碧兴使用苏港龙名字在人民调解笔录上签字,但仍拒绝支付尚欠的工资。为此,侯友富、项文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苏碧兴未作答辩。侯友富、项文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茶场照片、苏碧兴的基本身份情况、李清溪与陈锦标的证人证言,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侯友富、项文英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苏碧兴雇请侯友富、项文英夫妻二人在茶场工作,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现侯友富、项文英主张苏碧兴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38270元(6000元×8个月-973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苏碧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苏碧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侯友富、项文英尚欠的劳务报酬38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苏碧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志 银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