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苏州华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558号原告: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138号3号车间二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龙乾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明,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华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工业园万方路。法定代表人:华金男,总经理。原告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华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华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嘉善久和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庄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