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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陈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陈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4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责人史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楼德胜,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淑霞,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陈杰,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告陈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被告已还清透支款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