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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鑫萍与姜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萍,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萍。被执行人姜国。申请执行人张鑫萍与被执行人姜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鑫萍于2016年7月11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鑫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国的准确现住址以及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国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张鑫萍均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张鑫萍发现被执行人姜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