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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9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红,李佳,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姜一勇,姜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90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3595-6。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姜红。被执行人李佳。被执行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临淮岗,组织机构代码72853478-5。法定代表人:姜一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一勇。被执行人姜巍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代偿款本息1182726.5元,承担诉讼费15499元、执行费14555元,合计12127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45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姜红、李佳另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32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红、李佳、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姜一勇、姜巍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127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45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姜红、李佳另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3272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堃 百度搜索“”